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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工程检测行业自律公约

编辑:【BOB官方网站(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20.03.09】 浏览次数:【605】

为了规范海南省建设工程检测行业的执业行为,营造守法、公平、公正、诚信的 市场环境,维护海南省建设工程检测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建设工程检测技术和管理水 平,促进建设工程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协会检测分会(以 下简称分会)全体建设工程检测行业会员单位达成共识,制定本公约作为框架性行业行 为准则,全体会员承诺共同遵守。 

本公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41 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141 号令”)、《反不正当竞争法》、《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 

会员必须加入本公约,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推进行业整体繁荣和健康发展的高 度出发,积极维护并遵守本公约。分会倡议在海南省内合法开展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其 它检测机构也应加入本公约。 


第一章 检测机构质量体系建立和运行自律守则 

第一条 建设工程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控制检测工作的全过程,包括质量方针目标、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操作规程和质量记 录等质量文件,并不断完善和改进管理体系。 

第二条 检测机构应正确配备检测项目所需要的仪器设备。所用仪器设备的技术指 标和功能应满足要求,量程应与被测参数的技术指标范围相适应,并确保检测设备处于 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保证正常运转。为避免提供虚假设备信息开展检测活动,检测机 构设备台账应上报分会备案管理。

第三条 检测工作场所及设施的布局应合理,检测环境条件应符合规范要求,检测 场所的空间应满足正常开展检测工作的要求,检测试验区域应与办公区域隔离。工作场 所布局至少应包括办公场所、检测场所、现场检测设备室、资料档案室等。

 第四条 检测机构必须采用检测信息管理系统,所有报建的房建及市政工程的检 测项目必须通过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出具报告。委托编号、样品编号及报告编号均由监管平台自动按年连续编号,检测机构不得删 除任何编号,或以任何形式在年编号后添加子编号另出具报告,破坏年编号的连续性。 

第五条 检测原始记录是工程检测的重要记录凭证,是出具检测报告的依据。检 测原始记录的质量是检测工作质量的基础和基本保证。 

(一)原始记录必须在检测全过程按标准规范操作程序步骤及时记录,禁止事后 补记或誊抄。采用自动记录和采集的检测项目的原始记录可直接导出按序号归档。电子 备份记录应防止未经授权侵入或修改。 

(二)实行原始记录审核制度,即原始记录必须有主要检测人员、审核人签名, 以确保检测数据的可查性和责任性。 

(三)原始记录保存期不少于 6 年。涉及重大索赔、理賠或其他重大事项仲裁或 诉讼案件且原始记录保存期届满的,原始记录保存期应延长保存至结案止。 


第二章 检测机构业务经营自律守则 

第六条 检测机构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分会《章程》的规定, 合法经营,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检测业务,应 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工程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不得同时开展可能影响其检测公正性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 坚持行业准则,杜绝违规经营 

(一)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资质证书;不以挂靠、合作、设立分 支机构等方式变相出卖、出租、转借检测资质证书; 

(二)检测机构必须在资质规定或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不得超出资 质认定附表的批准范围承揽业务,不得擅自转让业务或违法挂靠承揽业务;分支机构/ 分公司应在其资质范围内开展检测活动; 

(三)严禁以行贿或索贿等不正当手段牟取利益。 

第九条 坚持诚实公正,反对弄虚作假 

(一)不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向招标人行贿谋取中标; 

(二)不接受委托单位的不合理要求,出具迎合委托方的检测报告;

(三)不伪造检测现场和检测数据,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接受异 地市县工程项目委托检测的,严格执行收样程序,不弄虚作假。 

第十条 坚持团结共赢,反对不公平竞争 

(一)不得通过诋毁同行信誉的方式影响委托单位对检测机构的选择; 

(二)杜绝低价竞争,不以低于检测成本价或检测定额的价格竞争业务; 

(三)聘用行业内其他单位的离岗人员时,不得损害原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坚持独立、公正的第三方地位,确保检测过程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 干预、影响;检测机构对本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不得与被检工程相关的单位或人员串通舞弊、 弄虚作假,不得推荐或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和给工程造 成质量隐患。 

第十三条 在承揽检测任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检测机构应和委托单位签订“检测业务委托合同”,采用分会提供的全省 统一检测合同模板; 

(二)不得签订实际结算检测单价低于合同约定检测单价的“阴阳合同”; 

(三)见证取样检测及专项检测均不得签订以面积包干价的检测合同; 

(四)不得低于市场价或行业指导价签订检测合同; 

(五)抽检数量均应满足相应的验收规范和现行有效的文件规定,各类检测抽检 频率由分会发布实施细则,各检测机构遵照执行。 

(六)为杜绝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承接检测业务及转包检测业务的不法行为, 净化行业风气,检测机构应当在检测合同签订后的 20 日内,将合同彩色扫描件上传海 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协会检测分会备案;检测合同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 合同变更后的 20 日内,向分会办理变更备案。检测分会应制定接收、调阅、保密会员 检测合同的程序。 

第十四条 委托单位无正当理由拖欠《检测合同》约定的检测费用,或委托单位 要求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可拒绝出具相关《检测报告》并及时通知 分会。对恶意拖欠检测费的委托单位,会员单位或个人有义务提供相关信息,以便分会 以通报形式提醒各会员单位,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一工程项目的同一检测项目, 在原会员单位未与委托单位解除合同前,其他会员单位均不得承接该委托单位的检测委 托。


第三章 检测人员管理自律守则 

第十五条 检测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如实地反映 所检测结果,并对出具的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严禁检测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检测报告和 原始记录中签名。严禁检测人员不开展检测就开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 

第十七条 检测人员应持证上岗,在申请注册时应提供真实材料,不得隐瞒有关 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测机构注册或从事检测活 动。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的主要检测人员(检测员、审核人、授权签字人、质量负责 人、技术负责人、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应上报分会或监管平台备案,自 觉接受建设主管部门及本分会对行业从业人员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的主要检测人员发生变更时(替换、新增、撤销),应填写 《检测机构人员变更备案表》报分会或监管平台备案。 

第二十条 坚持廉洁执业,不得与委托方或承包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监理 单位串通,弄虚作假,不得损害他人名誉。 

第二十一条 检测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检测业务,不得在国家机关、施工、 材料和设备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不得为所检测项目指定承建商和材料、设备、构配件 供应商;不得收受委托方的任何礼金。 

第二十二条 检测人员应积极参加技术教育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认真执行国家 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规范、标准,不断更新专业技术知识,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检测 技术水平。 


第四章 自律监管 

第二十三条 分会自律监管措施主要是受理举报、自律监督检查及能力验证。 

第二十四条 受理举报

(一)任何机构或个人均有权举报违反本公约的检测机构和人员。分会秘书处负 责举报的受理和根据举报及时对违约行为进行调查。当事机构有义务配合调查。调查结 果应当及时向当事机构和行业公布,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备案。 

(二)投诉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投诉,并具实署 名。投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详实、具体、明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对于匿名投诉,提供证据材料齐全也应进行调查处理。 

(三)分会受理投诉后应填写《投诉情况登记表》,登记内容包括:投诉人姓名、 性别、联系地址(住址或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接待时间、投诉事由、涉及人员、被 投诉人违背行约行规的具体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等。 

(四)分会主要受理行业自律方面的相关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 理: 

1、不属于分会受理范围的;

 2、不能提供基本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索的;

 3、证据 材料与投诉事项没有直接或必然联系的。 

第二十五条 能力验证 

(一)分会可以自行组织或者接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 委托组织开展能力验证。 

(二)检测机构会员必须参加分会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活动。 

(三)能力验证初测不满意的检测机构可允许参加一次补测,补测后仍不满意或 者未参加补测的,视为本次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对于在能力验证活动中串通结果、提 供虚假数据等情况的检测机构,分会将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处理。 

第二十六条 自律监督检查 

(一)实行自律监督检查制度,为了确保行业自律规范及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及检 测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和检测活动,分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分会章程、公约,对检测 机构及从业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自律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违 法违规行为,将收集相关证据,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同时在分会网站上 公布并纳入检测机构诚信黑名单; 

(二)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的或者被举报的,分会应当组织自律监督检查; 

(三)自律监督检查由分会秘书处牵头,根据检查或调查事项大小随机抽取海南 省检测专家库中与被检查单位无利害关系的来自不同单位的专家组成检查小组,并确定检查组长;对有举报、投诉和违法案件线索的自律监督检查,应争取海南省建设工程质 量安全监督管理局派员参加;必要时组织 1-2 家会员单位实施现场检测; 

(三)自律监督检查组可以检查被检查单位的资料,被查单位不得藏匿资料和拒 绝检查。检查组可以检查被检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在岗情况;检查各种样品台账、检测 台账等原始资料及成果报告等相关情况,核实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及检测数据的准确 性;检查仪器设备台账和检定校准记录;检查检测方案的合理性及真实性,确保现场检 测按照既定检测方案实施;检查被检查单位的合同台账和相关市场行为,严肃查处弄虚 作假、恶意低价承接业务等严重违约行为; 

(四)分会根据自律监督检查结果按本公约第五章《自律处置》处理,被查单位 有违法行为的,由分会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自律处置 

第二十七条 分会秘书处负责会员资质和检测人员信息、会员自律行为信息的收 集整理、建立会员自律行为档案、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及会员的申诉,组织对会员自 律行为的检查、执行按程序和规定予以批准的激励和惩戒决定。 

第二十八条 会员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及时向分会反映举报违反自律公约的 行为和信息。被举报单位不得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及分会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九条 所有检测机构均有权对分会的调查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有权向分会的主管部门举报徇私舞弊和受贿索贿行为。 

第三十条 对自觉遵守自律公约,信用良好的会员,根据自律良好程度,依照有关 规定分别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分会简报、网站等媒体广泛向社会发布具有良好信用的企业信息;对经 过查证发现举报不实的,为维护公平正义,分会应在分会内部为被调查检测机构和检测 人员澄清; 

(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参加评先、评优、评奖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自律公约条款,存在不良信用行为的会员,根据情节轻重, 依照有关规定分别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1、书面警告; 

2、在分会简报、网站上予以公布;

3、暂停会员资格,担任分会理事和相应职务的会员单位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根 据其情节,向理事会提出罢免其分会相应职务的提议; 

4、取消当年度参加评优评先的资格; 

5、取消会员资格,并在网上公布; 

6、对经查处涉及提供伪造数据、提供虚假报告验收的工程项目,上报建设主管部 门备案,不得参评市优、省优工程。 

第三十二条 对检测人员违反公约行为的处理方式: 

1、由有关单位批评教育; 

2、伪造、转让、涂改资格证书上岗;主动参与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检 测人员,两年内不得从事检测工作; 

3、在自律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在不同地区、不同项目或不同工作阶段,涉及两项 以上违规行为的列入黑名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公约须由百分之三十会员单位提出议案,经分会研究确定,会员 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进行变更或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公约由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协会检测分会负责解释,并 制订相关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决议通过后实施,实施细则与本 公约具有同等效力,各签约会员单位必须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签约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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